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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《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》的贯彻实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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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12月28日,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《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》。该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。

《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》,是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,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,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。该条例共有七章,依次为:总则;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;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;精神疾病的康复;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;法律责任;附则。

为了配合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的顺利实施,北京市政府要求北京市卫生局制定与“条例”相关的配套制度,譬如:“心理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”、“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”等。市卫生局把这项工作交给了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负责完成。侯也之副所长带领全所人员,从1月中下旬开始着手做准备工作,起草文件。在多次与专业人员一起研讨、征求建议的基础上,文件先后改动很多次才与卫生局领导见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