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贫困精神病人如何求助?
《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》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以及第八条明确规定:具有本市户籍,无生活来源和无劳动能力,又无法定赡养人、抚(扶)养人,或者法定法定赡养人、抚(扶)养人没有法定赡养、抚(扶)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,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机构收治,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市和区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,对具有本市户籍、生活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、康复费用给予资助。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关心、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,以提供资助、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支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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